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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之窗
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章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6/16 阅读:918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
      第二条 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是由聊斋学研究专家、热心公益事业、热爱淄博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的宗旨:加强蒲松龄纪念馆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淄博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组织接受蒲松龄纪念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博物馆参观。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馆内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
      (六)完善和提高蒲松龄纪念馆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蒲松龄纪念馆,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七条 本馆会员分为两类: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蒲松龄纪念馆的普通会员。
     (二)VIP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公众皆可申请成为蒲松龄纪念馆的VIP会员:
      1、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馆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馆为观众义务服务的志愿者;
      5、聊斋学研究专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会员权益
    (一)普通会员
     1、受邀参加博物馆之友的系列活动;
     2、可以提前获知博物馆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3、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4、获赠博物馆的精美印刷品。
    (二)VIP会员
在普通会员享有权益基础上,VIP会员还可享受以下权益:
      1、获赠临时展览的书籍、海报以及纪念品;
      2、受邀参加博物馆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典礼等;
      3、受邀参加名人、学者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4、受邀参观重要的文物遗址。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博物馆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博物馆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介绍或组织观众参观本馆。
      (四)积极宣传本馆。
      (五)对博物馆之友活动以及博物馆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 博物馆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馆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申请表格需至蒲松龄纪念馆宣教部领取,电话:0533—5810168。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淄川区洪山镇蒲家庄蒲松龄纪念馆宣教部。
     (四)由博物馆颁发会员证以及相关会员权益及义务、“博物馆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博物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贰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蒲松龄纪念馆博物馆之友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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